作者: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來源:中國研碩網 上傳時間:2019-08-30 09:57:07
目前集資類刑事案件高發,諸多相關刑事法律問題亟待理論和實務界共同解決。2019年6月11日,“集資類刑事案件疑難問題”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601會議室順利舉行,本次研討會由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北京藍石律師事務所共同主辦。
本次會議主要圍繞四個主題開展:集資類刑事案件被告人范圍的確定、集資類刑事案件被害人(或投資人)的確定、集資類刑事案件犯罪數額的界定、集資類刑事案件的追贓與權利保護,會議共分為兩個單元。
第一單元
第一單元的主持人為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時延安教授。時延安主任介紹了本次會議的背景,他表示,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與藍石律師事務所將針對熱點經濟犯罪案件,定期舉辦工作坊,做到三個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訴訟和實體相結合、不同領域但都和刑事法學相關的專家相結合。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一直強調、希望能夠提供平臺,匯集學界、實務界、企業界的專家學者,共同探討重要的法律問題。本次研討會正是上述三個結合的體現,集資類刑事案件在社會中備受關注,怎么確定被告人和財產都很棘手,實務中具體認定也存在諸多問題,希望本次研討會能夠有助于這些問題的解決。
北京大學法學院王新教授在發言中表示,應該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刑法教義學中做出一個限縮,在前端、中端和后端做一個“改良手術”。在前端,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對象,結合罪名設置的初衷,正本清源,回到存款這一領域中來。在中端,重點就是抓住非吸罪的四個特征,尤其是非法性這一本質特征。后端是刑事政策的出罪口,如果能同時滿足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以及能夠及時清退兩個法定要件,可以不起訴或者不作為犯罪來處理。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肖中華教授認為,非吸犯罪有不斷擴大的趨勢,對其限縮非常有必要。非吸案件已經從過去的互聯網P2P向私募轉變,未來還有可能擴展到信托。要在金融創新自由與管制之間尋找到相對合理、合適的平衡點。關于非法性的問題,應該區分非金融機構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對非金融機構主要進行形式判斷;對金融機構,則主要從實質上進行判斷,因為金融機構本身具有專業性,對其要求更多的義務是合理的。同時,肖老師還對數額問題、互相吸收資金以及犯罪人范圍的確定等發表了看法。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王文華教授表示,來自監管部門、政府以及投資人的多方合力,帶來了集資類案件的擴大化處罰。與歐美國家相比較,他們更注重風險前置和風控前置、減少后期危險,我國則更注重危害結果。我們要思考用罪名處罰是否能實現追求的目標,即真正保護投資安全、恢復投資人的資金原狀、實現金融秩序的恢復,僅僅依靠刑法打擊恐怕不能實現上述目標。王文華教授還指出,關于非法性、違法性判斷,需要考慮解釋的合法性,如果對刑法解釋的結果是擴大了處罰的范圍,它本身就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黃曉亮教授談了關于集資類犯罪的幾點思考,針對吸收與投資并存情形的處理、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歸還能力對非吸或者集資行為定罪的影響以及集資類犯罪的刑事政策考量等發表了看法。從刑事政策而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反映了我們對民間投資活動究竟是堵還是疏,我們要培養百姓承擔投資風險的意識,不能一恐慌就定罪。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王碩針對“非法集資案件事實認定的幾個實務問題”作了發言,非法集資案件發案量高并且逐年攀升。關于被告人范圍確認,應重點懲處犯罪活動組織人、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做到懲處少數、挽救教育大多數。關于被害人的確定與相關程序問題,在客觀證據比較好的情況下對于不報案的投資人也基本一并劃入投資人名單中,一次性解決。對于犯罪數額認定,一般本人投資數額不作為他本人的犯罪數額,但是認定為整體的犯罪數額。關于親屬、朋友的投資款,該類案件入罪情況很低,升檔情況也很低,認不認與定罪關系不大,與退賠關系大,所以一般也是認的。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呂曉華介紹了海淀區集資類型案件辦理情況,整體而言海淀打擊集資類詐騙的形勢還是非常嚴峻的。關于集資類案件被告人范圍的確定,從實踐中觀察,參與人員可以分為四類:一是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二是業務人員;三是非業務人員;四是合作第三方,包括擔保公司、第三方支付平臺、項目合作方等,實踐中比較難認定的是后兩類。關于金額界定,要查清總金額、不同階段犯罪金額、不同人員直接參與犯罪數額,除此以外,還需要查清重復投資金額、親友或者向單位內部人員吸收的金額以及個人投資金額。
北京藍石律師事務所律師遲爽針對辯護實務的關鍵和困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國家政策導向下,存在非法利用國家政策而滋生的犯罪現象,給法檢以及辯護律師提出了挑戰。遲爽律師指出,要把握該類犯罪的特點,正確區分罪與非罪,尤其是抓住公眾性這一特點。同時,要把握司法解釋的精神,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關于投資人和集資參與人身份交叉的問題,律師工作的一個重點是關于明知的認定,即如何證明不明知。關于輔助人員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辯護人重點圍繞在非法集資活動中被告人是否知情,是否具有非法集資主觀故意,同時用充分證據加以考量。
第二單元
第二單元的主持人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檢察改革與發展研究中心秘書長孫春雨。孫春雨主任介紹了北京市集資類刑事案件的總體情況,呈現六大特點,一是案件持續增長,大案要案不斷出現;二是犯罪范圍很廣,涉及全國各地,重災區都是商務核心區、中心城區;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犯罪手段不斷翻新;四是投資形式多樣化、民刑交織現象凸顯;五是涉案金額查證難度大,追贓挽損日趨復雜;六是案子形式復雜,與其他案件交織,法律適用界限不清晰。孫春雨主任強調,對該類案件進行防范和打擊特別重要,要打早打小,在沒有成氣候的時候就采取措施,更能創建和諧社會。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張品澤教授表示,文本和實踐中的反差如何解決有待我們反思。集資類案件中雙重身份的問題,在辦案當中十分棘手。程序法上有兩個特別程序對處理該類案件或許有用武之地,一是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另一個是缺席審判程序。關于集資參與人的訴訟地位,通過梳理法律文本可以看出,從2004年開始,經過了被害人、存款人、集資參與人等不同的表述,2019年的司法解釋對集資參與人作了專門解釋,“集資參與人,是指向非法集資活動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除外。”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程捷副教授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作了發言。集資參與人的訴訟地位問題涉及財產返還與沒收,以及返還順序。出資人定義不同權利也會不同,在實踐當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現象是把不該分案的分案處理,把一些幫助犯作為主犯加以處理。訴訟權利方面涉及能否提附帶民事訴訟,能否刑事和解等。程捷副教授提到,被害人的概念在國際上是沒有統一的,不同程序應有不同程序的被害人,因為不同制度有不同目的,例如,沒收程序當中的被害人應更多地站在民法角度上判斷其是否具有民法上的請求權。因此,應該考慮具體制度特點逐個根據制度規范功能來界定被害人身份和地位。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王潔老師針對“集資參與人法律地位問題研究”做了發言。王潔老師首先介紹了北京地區集資類犯罪的實際狀況,認為安全的核心在于減少被害,而不在于案件數少,從被害情況可以看出非法集資犯罪的嚴重性。研究人員的關注點,應該以被害人為中心,當前,集資參與人的法律地位處于不穩定狀態。被害人財產權保護涉及到涉案財產的追繳、返還等,在這方面政府應該有一種態度,即使只有一分也應該追回來。對非吸問題進行預防,最重要的是被害預防,自己管好自己的錢袋子。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時方作了“非法集資犯罪中的被害人認定——兼論刑法對金融投機者的保護界限”的發言,他表示,最新的司法解釋體現了對集資參與人保護的轉變,基本立場是——發揮刑法的法益保護功能,保護合法財產,但并非一刀切的進行司法保護,而是針對行為樣態進行區分。時方博士認為,根據集資參與人參與方式,應區分為主動集資參與人和被動集資參與人。如果能判定行為人本身為了獲取高額利息而主動參與非法集資行為,就不應認定為被害人;就被動集資參與人而言,主觀目的上對于集資活動缺乏違法性認識,因此也就不具有參與非法集資牟利主觀目的。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周耀結合辦案中的問題作了發言,關于被告人范圍,三類業務員要受到刑事處罰,一是累犯;二是熟悉非吸打擊范圍、業務好但是不當經理的;三是熟悉非吸資金鏈斷裂規律,在資金鏈斷裂前帶領投資人去其他公司的。在追贓和權利保護方面,懲罰被告人和追繳財產并行,強調人贓并重原則。投資人所獲得本金以外收益、沒有被追訴業務員提成兩部分款項在非吸金額當中占很大比例,對案件審理和投資人挽損會起到關鍵作用,對這部分款項予以追繳是以后的工作重點。對于主從犯的區分,基層法院和中院的認定并不統一,這也造成了定罪量刑的不統一。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王敏表示,一類罪名會產生很多疑問主要因為兩方面原因,一是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是否足夠縝密和健全;二是在處理個案時查證事實是否清楚完整,證據是否足夠、充分。王敏法官重點談了兩個方面問題,一是定性問題,很多背后隱藏著詐騙主觀動機的案件最后都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可能是因為證據不夠完備、充分;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準確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第四檢察部檢察官助理刑飛龍作了 “非法集資之非法性的實踐認證路徑及其反思”的發言,從司法實務中典型案例出發,對 “非法性”證明面臨的挑戰,司法證明路徑及“非法性”的判斷標準作了介紹。新型的融資案件主要面臨融資模式多變及行政法規不完善等挑戰。從融資模式入手的證明路徑需要兩個前提:一是有相關的金融管理法規;二是在金融管理法規不完善,金融管理法律僅有原則性規定的前提下,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新型融資模式的界定達成共識。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赫興旺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付立慶教授作為本次研討會的評議人進行了點評。
赫興旺教授表示,這類犯罪是新型的常態化的犯罪形態,犯罪原因比較復雜,主要是金融亂象的治理問題,既然犯罪途徑和犯罪手段都在不斷創新,司法手段也要考慮創新。界定被告人方面還是應該依據刑法規定,對于確實不知道的底層人員可以不予追究,如果都追究確實難度很大。在追贓挽損時,還要充分考慮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問題,考慮第三方利益。對該類犯罪要注重預防,預防在先比事后打擊更重要,防范機制建立比刑事打擊更重要。
付立慶教授就法益與被害人確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關系談了看法。他表示,在侵犯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市場經濟秩序這類金融秩序犯罪領域,不能單純的以自陷風險為理由否定犯罪的成立,因為社會金融管理秩序法益已經受到侵害,法益既然已經受到侵害,刑法就有出手的必要。要考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成立要不要求欺詐,還是只要有非法性就足夠。同時,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僅僅從事后有沒有跑路這些行為來看,也要結合當時的行為來看。
北京藍石律師事務所主任何勝文與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時延安進行了會議總結。
何勝文主任表示,作為律師、作為法律服務者,如何真正為做實務的人提供幫助,讓法律服務參與人員生活過得更精彩是律所將來要更多思考和總結的事情。
時延安主任在總結中表示,本次會議涉及到三個層面的問題:程序問題、兩個罪基本的解釋問題、刑事政策問題。今天的討論非常成功,未來我們應該繼續集中力量加大對經濟犯罪的研究,可以把更多領域的專家請過來,例如金融領域,也許會反映出不同學科在價值追求和利益平衡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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