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來源:中國研碩網 上傳時間:2019-08-30 09:50:33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我校博士學位論文質量保障體系,加強過程管理,提高博士學位論文水平,保證博士學位授予質量,根據《中國政法大學學位授予辦法》(法大發〔2016〕44 號) 等相關文件,結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培養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是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學位論文撰寫、即將提交論文送審前的論文質量過程控制環節,旨在判定學位論文是否達到基本要求,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以便博士研究生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學位論文。
第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工作由各二級培養單位統一領導組織,所屬學科負責具體實施。同一個二級學科應統一組織預答辯,每學年集中舉行兩次,分別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或第三學期)舉行。
第四條 為保證學位論文在提交送審前有足夠的修改時間,預答辯應至少在博士研究生正式提交學位申請前 2 個月完成。同時,應避免過早舉行造成學位論文寫作時間不足。
第五條 預答辯一般應采取現場答辯形式,在校內公開舉行。如博士研究生因出國(境)修讀、赴全球性國際組織實習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現場答辯,須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經二級培養單位審核批準后,可通過網絡視頻進行答辯。視頻預答辯應提前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六條 所有博士學位申請人均須參加預答辯,預答辯通過者的論文方可進入學術規范審查和論文評閱環節。
第七條 博士研究生在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并取得相應學分、中期考核合格、論文開題報告通過、學位論文初稿完成的條件下,經指導教師審閱論文同意,方可申請預答辯。
第八條 預答辯工作流程及相關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填寫《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申請表》,經指導教師簽字同意后,交所在學科審核。
(二)各學科審核博士研究生預答辯資格,審核合格者,準予預答辯。
(三)各學科根據預答辯博士研究生人數組成若干預答辯委員會。預答辯委員會由答辯人所在學科或論文研究領域相關學科的 3 名或 5 名具有正高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副高職稱的專家組成。預答辯委員會設主席 1 名,主席須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導經歷。答辯人的指導教師應作為成員參加預答辯。指導教師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向預答辯委員會提交對論文的書面意見。預答辯設秘書1 名,一般應由低年級博士研究生擔任,負責答辯記錄、材料整理和其他輔助性工作。
(四)預答辯的時間、地點、形式、答辯人、預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提前 3 天在二級培養單位網站公布。博士研究生至少提前 5 天將學位論文送達預答辯委員會成員。
(五)預答辯委員會應本著“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原則審查學位論文,重點審查論文的創新點、論證思路及學術規范等。
(六)預答辯具體程序如下:
1.預答辯委員會主席介紹預答辯委員會成員。
2.答辯人介紹論文的選題意義、學術背景、主要內容及創新點等。指導教師可以對答辯人的研究情況補充介紹。非首次參加預答辯者還需就上一次預答辯后的論文修改情況進行說明。闡述時間一般不超過 40 分鐘。
3.預答辯委員會提問,答辯人回答問題。問答時間一般不少于 40 分鐘。
4.預答辯委員會對學位論文進行評議,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預答辯作出決議,經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過預答辯。
5.預答辯秘書統計票數。預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預答辯委員會決議,并對論文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七)預答辯結束后,預答辯委員會填寫《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意見書》,并在 3 個工作日內(不含答辯當日)將詳細修改意見以書面形式送達答辯人。
(八)預答辯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各學科應將預答辯結果及相關材料報所屬二級培養單位保存備查。預答辯相關材料須保存至學位申請人獲得博士學位或學位申請程序終止后 6 個月以上。
第九條 預答辯結果的使用
(一)通過預答辯者,須根據預答辯委員會提出的意見修改和完善論文,并填寫《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后修改審核表》,經指導教師和預答辯委員會主席(或經主席書面授權的預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核同意后,方可按學校規定正式提交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二)未通過預答辯者,須根據預答辯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對論文進行修改和完善,至少2 個月后重新申請下一次預答辯。再次預答辯時,答辯人須向預答辯委員會就上一次預答辯提出意見的修改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條 學位論文正式答辯時,答辯委員會應審閱答辯人《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意見書》和《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后修改審核表》。博士研究生應對預答辯通過后的論文修改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 為促進研究生學術交流,各學科應組織研究生到會聽取預答辯。
第十二條 導師或專家參加學位論文預答辯工作量和相關費用參照學位論文正式答辯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鼓勵各二級培養單位、學科組織碩士學位論文預答辯,答辯比例和相關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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